王军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全市供热企业实现统一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近几年,随着我市城市的建设发展,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也逐步完善起来。城市供热是冬季北方地区的重大民生工程,我局作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供热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东丰县和东辽县的供热行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一、关于采暖期时间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1.2条规定,“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我国北方地区的采暖期时间就是如此确定的。也就是说,采暖期时间是按照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的总日数计算的,当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相反,当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
《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0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规划内采暖期自当年11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遇有气温异常,采暖期可提前或延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满足居民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要求,参照省内周边纬度及气温相近的城市,2013年将我市采暖期时间调整为当年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并根据采暖期前后气候状况实行弹性供暖。每个采暖期,市区各供热企业均按照市政府安排的时间,开始和停止供热。
二、关于供热费收费标准
供热销售价格,市区是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辽源市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辽发改价格字[2009]8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即居民28.00元/平方米,非居民36.50元/平方米。
供热收费面积,市区是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辽源市城区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辽发改价格字[2005]1号)规定执行的,“采暖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扣除楼道、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
三、关于供热质量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
市区供热企业现有供热热源为四种形式: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含调峰锅炉房)、清洁能源和分散小锅炉房,分散小锅炉房将在2019年底淘汰。无论是哪种供热方式,都应按照法规的规定达标供热,保证广大热用户冬季的供热需求。
我局根据职责,监督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受理供热信访、投诉,组织、协调、处理各类供热纠纷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我局要求各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并设置供热监督电话,受理热用户反映的咨询、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对于群众反映集中的供热质量和服务问题,作为监管重点,督促供热企业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2018年供热采暖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量达不到效果的友谊热力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由经济开发区进行过临时接管,大唐热电厂负责日常维护,确保了整个采暖期平稳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市政府已将《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颁布后,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政协委员王军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