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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源市财政局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9 14:2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19]16号)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乱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所指的乱收费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违规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和期限、征收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等。 

          二、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向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科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437-3195965,通信地址:辽源市人民大街3386号,辽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科。 

          三、投诉举报受理 

          收费科对投诉人、被投诉单位、投诉内容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按照相关职能,由对应科室开展具体核实。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核查工作。 

           四、投诉举报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转办部门或投诉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将核实结果函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二)核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转办部门或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没有提供乱收费行为具体事实的; 

            (二)对同一乱收费行为已经受理的; 

            (三)属于骚扰电话、信件的。 

          六、违规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不严重的,由财政局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查,并要求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 

          (二)对涉案金额较大、情节恶劣或情况复杂的,由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和后续处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宜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应据实反映被举报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真实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按要求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进行保密。 

            

        (责任编辑:程大海)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