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财资环[2021]819号)及《辽源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实施我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做好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及其相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国土绿化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国土绿化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地方财政共同补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按项目所在区域的投资比例分担落实。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协调配合,收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及时告之林业部门,并定期对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用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确保试点示范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预算评审机构或具有工程造价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书,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清算剩余工程款;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需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同时填报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拨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每年要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为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评价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设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向上级部门报送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财政局、辽源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