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吉财采购[2018] 979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现将调整后的《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辽源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市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
二、《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通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四、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019年印发的《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辽财采购[2019]5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辽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