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联〔2016〕626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辽源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根据《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19号)、《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辽源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源市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辽源市财政局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辽源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源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停征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19号)、《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 [2016]5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
第三条 调节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调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调节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少数民族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三)对大中院校食堂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农副产品研究机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含冷链物流)、平价副食品商店(超市)的研发、流通、加工、储藏和市场建设项目方面给予补贴。
(五)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调节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与副食品价格调节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调节资金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定、考察,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使用调节资金的单位,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直接划拨资金到使用单位。
第十条 对省级调节资金的项目,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省里考核办法,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调节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节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调节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提报的调节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列支级次分别编入市本级预算。
(四)对调节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节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调节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提报调节资金的支出计划。
(二)配合市财政厅调整或完善调节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对已经批复的调节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执行、使用和监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调节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补贴和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