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辽水务发〔2020〕2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等政策规定,为充分体现水的特殊商品价值,在保障居民基本需求用水的基础上推进节约用水,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履行定价相关规定程序,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供水分类及价格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分类
调整后的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二、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一)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城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及享受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
2.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施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周期制定居民生活三级阶梯水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第一级水价,由原每户每月用水量6立方米(含6立方米),调整为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价格由原2.25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价,由原每户每月用水量6-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调整为年用水量120-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价格由原3.10元/立方米调整为5.25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价,由原每户每月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原4.00元/立方米调整为10.50元/立方米;
4人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加权平均价格4.11元/立方米。具体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物业管理用房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范围外,其他行业均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5.00元/立方米调整为6.00元/立方米。
(三)调整后特种用水价格。
1.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中高档浴池(有包房)用水,经营洗车用水,游泳、嬉水用水,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产品原料用水。
2.特种用水价格为14.00元/立方米。
三、执行区域和时间
1.城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同类用水户,执行同一价格。
2.因省引松工程已基本建成,上游水价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故本次调整后的我市城区供水价格暂定为临时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此价格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持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特困户和低保户年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内(含120立方米)仍执行原供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2.2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新标准对应阶梯水价执行。
2.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现实意义;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不断提升供水能力、供水质量和优化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助推企业持续发展。
3.要密切关注引松工程的启动情况,并及时将上游供水计划、供水价格和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变化等情况及建议报送我委。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