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局,辽源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
力度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2〕57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联〔2022〕8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人群,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按照辽发改价格联〔2022〕8号要求,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等,积极向省财政争取补助资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好“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准确测算补贴标准相关工作,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增支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2023年4月中旬,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源市民政局
辽源市财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 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