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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 15:34 信息来源: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佟盛海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 

          王宝君  副局长 

          王晓南  副局长 

          张晓东  副局长 

          李剑松  二级调研员 

          陈宏明  三级调研员 

          郭广林  总工程师(代) 

          成 员: 

          王书民  法规科负责人 

          纪 严   法规科科员 

          解镇源  法规科科员 

          毕精华  法律顾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书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在局法规科,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审查会流程参照《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参加会议。 

          附件: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 

          员会工作规则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日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审查范围 

          以下行政执法决定,需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 

          (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查封、扣押设施; 

          (四)移送住建领域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五)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二、审查内容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对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执法决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三、审查程序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办案科室拟定执法建议,报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审查会方案,根据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办案科室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办案科室负责人或具体办案人员(列席参加)汇报案件调查情况,陈述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依据、执法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3)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4)主持人(由主任本人或委托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具体办理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四、附则 

          本规则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马彦秋)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