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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6-27 09:29 信息来源:辽源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辽源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及相关事业单位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应急值守

          启动辽源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同时救灾科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直至灾害风险解除或灾害结束。

          (四)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配合,具体工作是:

          (1)向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地区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局领导报告灾害预警信息,经局长审核批准后,向相关县区发布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救灾准备

          救灾科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县区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局长、分管局长,通报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发送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4)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科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科及时收集核实灾情、评估灾害损失,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二、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应急值守

          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科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其他局党组成员,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救灾处,发送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响应启动后,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市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沟通情况,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救灾处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借助国家卫星摇感技术,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渠道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2.救灾应急

          救灾科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市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县市区下发《关于启动辽源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机关各科室。

          (2)建议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3)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根据灾情,联合市财政局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4)视灾区需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物资。必要时,请求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及时协调铁路、交通、公路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市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下拨;

          (6)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7)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科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长决定终止;救灾科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局值班室。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市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科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4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应急值守

          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应急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科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其他局党组成员,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救灾处,发送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响应启动后,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沟通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组织市减灾委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2.救灾应急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市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县市区下发《关于启动辽源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机关各科室。

          (2)建议派出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3)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报、会商灾情;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根据灾情,联合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视灾区需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6)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市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下拨;

          (7)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8)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3.救灾捐赠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慈善总会配合,视情提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指导各地开展救灾捐赠;

          (4)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科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科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40人以上,8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应急值守

          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救灾科24小时值班,局机关、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停休假。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其他局党组成员,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救灾处,发送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派出市减灾委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通报相关部门。

          2.救灾应急

          救灾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相关事业单位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市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县市区下发《关于启动辽源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机关各科室。

          (2)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有关科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4)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领导同志有关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5)建议市政府派出由市政府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

          (6)适时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报送市政府、市委宣传部,通过有关新闻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7)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制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根据灾情,联合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8)视灾区需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9)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市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下拨;

          (10)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11)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3.救灾捐赠

          救灾科牵头,慈善总会配合,视情提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指导市直和各县区开展救灾捐赠;

          (4)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后勤保障

          局办公室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保障通讯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科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救灾科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8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5):

         

          (三)应急值守

          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局救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救灾科和局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局机关、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停休假。

          (四)响应措施。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其他局党组成员,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应急办、省民政厅救灾处,发送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2.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建议市政府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带队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迅速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在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领导活动;局内各有关科室、单位做好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联络;督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5.建议召开由减灾委主任主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6.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同时联合市财政局向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国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7.及时收集、评估及更新灾情,汇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局长、分管副局长及局党组成员,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省民政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以及市电视台等部门,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每日10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定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调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调工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住建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市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下拨。

          11.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2.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局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终止。

          六、其他事项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辽源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

          人员组成及职责

          (2017年度)

          辽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为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民政局迅速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立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救灾综合组、救灾物资组、应急值守组、灾情评估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信息技术和后勤保障组,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及时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一、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刘建军 局 长

          副总指挥:宋建国 副局长

          马守德 副局长

          杨 枫 助理调研员

          成 员:魏长春 救灾科科长

          赵志刚 办公室主任

          张德艳 计划财务科科长

          李翠娟 优抚安置科科长

          郑 伟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

          杨兴宇 基层政权科科长

          王立伟 社会救助局局长

          张 爽 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贾木林 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王 涛 救助站站长

          徐 彤 市社会福利院院长

          陶井才 儿童福利院院长

          蒋成杰 市殡葬管理处处长

          张玉凤 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主任

          卢建春 拉拉河福利院院长

          王 成 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

          姜 旭 殡仪服务中心主任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 任:魏长春 救灾科科长(兼)

          成 员:康树国 救灾科科员

          马 钰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赵慧敏 办公室科员(文秘综合)

          郑 伟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外宣)

          安丽红 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陈玉祥 计划财务科出纳员

          救灾综合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安排调配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地方救灾应急“三无”(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人员过渡性安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救助安置、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亲属抚慰,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督促检查县区灾民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救灾物资组:负责灾区急需救灾应急物资的安排调运。与受灾县(区)保持不间断联系,掌握灾区对各类救灾物资的动态需求,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地方及时解决灾区需求,视情启动请部队支持救灾物资调运的应急联动机制,掌握救灾物资调运和分发到位的动态信息;视情况商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程序。

          应急值守组:协调与救灾应急有关的局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上报有关社会、舆论反应;督促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保障与救灾应急有关的各类文电的高效运转。

          灾情评估组:负责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各项灾情数据,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承担协调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评估灾情和召开灾情损失评估会的组织工作;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会同局办公室对外发布灾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导县区或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救灾捐赠组:负责协调救灾捐赠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接待捐赠者和有关人士,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制定宣传报道方案;组织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报道要求,审核发布内容;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最新情况;协助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发布部门开展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评估、上报舆情,提供决策参考。

          信息技术和后勤保障组:负责组建救灾现场技术工作组,协助完成灾情收集、损失评估工作;运用高新技术手段,获取实时动态灾情信息,提供科学准确的辅助决策信息;保障应急通讯、办公网络正常运行;提供其他软硬件技术保障。

          负责调配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车辆保障,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协调落实夜班饮食保障及其他后勤保障事务。

          关于各组人员的组成及人员分工,每有应急任务时临时进行编组分工。

        (责任编辑:赵慧敏)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