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源市民政局“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辽源市民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一案三书”,按照辽源市全面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办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二条 辽源市民政局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案件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一案三书”工作由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案三书”,是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1.执法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执法文书。
2.行政建议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3.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五条 三种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做到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事实清楚、内容完整、用语规范。
第六条 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出相应建议。
第七条 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期限、整改建议、累犯可能适用的从重情形。
第八条 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应当编制文号,其中地区代码和顺序号与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一致。
第十条 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可以向其提供文书模板。
第十三条 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和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