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我市于今年3月与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辽民联发〔2017〕2号),现将我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如下:
一、动员部署情况
2017年3月-4月,为《辽源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已经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并于2017年4月底前已动员部署完毕。各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主要对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等方面进行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并实时掌握留守儿童动态情况。
二、集中行动情况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情况。各区民政部门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严厉打击一起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经核查,我市不存在无人监护情况。
2.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情况。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实行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要履行报告责任,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一旦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保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3.落实临时监护责任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缀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经核查,我市不存在农村留守儿童辍学情况。
5.落实户口登记责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部门,区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协助公安部门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核查我市不存在无户籍情况。
6.依法打击遗弃行为情况。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经核查,我市不存在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
三、集中行动结果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农村留守儿童39人,其中龙山区12人,西安区21人,开发区管委会6人。农村留守儿童中,不存在无人监护现象,其中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的37人、由亲戚朋友监护的2人;不存在辍学现象,其中未入园5人、幼儿园4人、小学23人、初中7人;不存在无户籍现象等。
我市将继续实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进一步加大基层落实力度,不断提高留守儿童的政策落实感和生活幸福感。
辽源市民政局 辽源市综治办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教育局 辽源市公安局
辽源市财政局 辽源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