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政局对清理整治地名的意见征集
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要求,我市从即日起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同名重意”以及随意更名、使用不规范地名等混乱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1、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现象。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
2、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关于“实施细则》中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3、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4、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一个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违反《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关于“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等规定,一定区域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清理整治的重点为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区内新建和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
对上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
(二)对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清理整治。
1、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不应重名”。
2、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违反《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关于“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
3、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
4、新闻、广告、微信公众信息、广播等公共媒体,工具书等公共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地名法规、标准现象。同音”等规定,一定区域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清理整治的重点为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
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予以修改或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对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予以清理。
欢迎市民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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