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工岗”人员范围
设立城市社区工作者专职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将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大学生助理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社工岗”管理。
二、人员配备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工岗”数量。3000户以下社区,按10到15人左右标准设立“社工岗”,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300-500户可增设1个“社工岗”,坚持按需配备,防止人浮于事。“社工岗”人员由各县(区)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
三、岗位设置
“社工岗”分为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正职岗位为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两委”成员岗位为社区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及普通“两委”成员,普通岗位为除以上人员外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每个城市社区要设立2个以上专职党建“社工岗”(不含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有专人负责。
四、选任招聘
采取依规转入和公开招录两种方式进行。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以及大学生助理,可通过明确资格条件、规范程序转入“社工岗”。其他进入“社工岗”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员,现有社区工作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取社工师人员、社会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到女性45周岁,男性48周岁。招聘工作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社工岗”人员后备人才储备库。
五、薪酬体系
(一)薪酬等级。“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分为三岗十八级。社区正职为7—18级,其他“两委”成员为4—15级,普通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工资等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工资等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4级工资等级。新招聘的“社工岗”人员,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作等级执行。
(二)薪酬标准。“社工岗”人员薪酬平均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现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降),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三)动态调整。“社工岗”人员基础报酬实施动态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工岗”人员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岗位发生变动的,从任职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六、相关待遇
(一)福利待遇。“社工岗”人员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免费体检、带薪休假等待遇。建立健全应急补贴发放制度。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岗”人员,自完成登记注册次月起,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和500元补贴。
(二)协议签订。“社工岗”人员实行服务协议管理,由街道(乡镇)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与社区“两委”成员届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届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务协议期限与退休时间一致。“社工岗”人员服务协议从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后开始签订。对暂未纳入“社工岗”人员的现有社区工作者,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公开招录的“社工岗”人员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服务协议期限内,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街道(乡镇)负责“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记载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
(四)发展空间。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面向街道(乡镇)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本县(区)优秀“社工岗”人员专项招聘,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允许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管理考核
(一)日常管理。“社工岗”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社工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街道(乡镇)统一指导下,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具体负责。社区“两委”成员以外的其他“社工岗”人员,由街道(乡镇)统一安排、调配到社区工作。严格控制借调、抽调“社工岗”人员到上级机关工作。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不占“社工岗”名额。
(二)服务制度。建立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制度,“一站式”大厅日常办公人员保持2-3人,其他人员下沉到网格,做到“一日两巡,月全覆盖”。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教育培训。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干部人才培训规划,按照岗位职责,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原则上,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轮训一遍,对其他“社工岗”人员每两年轮训一遍。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注重加强社工师考前培训,为“社工岗”人员提供专业辅导,不断提高“社工岗”人员持证人员比例。
(四)考核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社工岗”人员考核办法,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等级、绩效奖金发放、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工岗”人员要大力宣传,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考核结果应当反馈被考核人并报县(区)委组织部和县(区)民政局备案。
(五)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人员队伍,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⑴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不合格的;⑵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⑶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⑷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各县(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工岗”退出机制,在退出年龄、退出程序、退出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区)民政局组织推进,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研究方案、制定标准,加强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0年9月底前,要将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大学生助理依规转入“社工岗”,其他“社工岗”人员不能一次招聘到位的,可分三年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将“社工岗”人员的薪酬待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工岗”薪酬体系实施后的新增支出保障力度,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全面统筹推进。县(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谋划和全面指导,协调相关单位,督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县(区)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加强“社工岗”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街道(乡镇)推动工作落实;县(区)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社工岗”人员公开招录、专项招录等工作措施;县(区)财政局负责“社工岗”人员相关经费的具体落实;县(区)编办负责协助做好社区“两委”成员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编制工作;各街道(乡镇)负责所属“社工岗”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队伍管理。本意见印发前,政府或民政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规定转入“社工岗”管理。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社工岗”人员条件的,在规定数额内,可按一定程序纳入“社工岗”管理。本意见印发后,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到社区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要区别情况,完善管理,关心关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五)严格督导检查。组织、民政、财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工岗”人员使用、审批等事项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涉及“社工岗”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