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辽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辽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