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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3 10:57 信息来源: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发布的 2022年第四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7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惠分公司销售的原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惠分公司销售的原味面(抽样基数:2.03kg,生产日期:2022-08-01),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8月26日对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惠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原味面3公斤,货值10.7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惠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原味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11月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同时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原味面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惠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原味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购物广场素霞豆制品摊床销售的汤条(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购物广场素霞豆制品摊床销售的汤条(抽样基数:16袋,生产日期:2022-07-28),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8月18日对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购物广场素霞豆制品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汤条20袋,货值1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购物广场素霞豆制品摊床销售不合格汤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11月8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购物广场素霞豆制品摊床在购进该批次汤条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提供汤条的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索票索证材料。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 

          三、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蓝湾分公司销售的原味面、饺子皮、馄饨皮(共三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蓝湾分公司销售的原味面、饺子皮、馄饨皮(原味面抽样基数:3kg,生产日期:2022-08-09),(饺子皮抽样基数:3kg,生产日期:2022-08-09),(馄饨皮抽样基数:3kg,生产日期:2022-08-09),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 年8月26日对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蓝湾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饺子皮3公斤, 货值11.1元;馄饨皮3公斤,货值10.8元;原味面3公斤,货值10.59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 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蓝湾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11月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同时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食品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蓝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蓝湾水果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汤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蓝湾水果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汤条(抽样基数:12袋,生产日期:2022-08-09),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8月31日对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蓝湾水果销售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汤条30袋,货值2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蓝湾水果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汤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同时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食品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吉林省宏大惠鲜商贸有限公司蓝湾水果销售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汤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五、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超市向阳店销售的汤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超市向阳店销售的汤条(抽样基数:30袋,生产日期:2022-08-15)。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9月1日对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超市向阳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汤条30袋,货值2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超市向阳店销售不合格汤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2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11月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同时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食品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双亿超市向阳店在购进该批次汤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彭止姣)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