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发布的 2023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关于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飞蟹(海水蟹)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销售的飞蟹(海水蟹)(抽样基数:20kg,生产日期:2022-09-27),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 2022年10月28日对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飞蟹(海水蟹)42斤,货值10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飞蟹(海水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于2023年1月19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飞蟹的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在购进该批次飞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购进及销售同进货来源食品,并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