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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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1]22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社)行罚决字[2021]168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社)行罚决字[2021]168号)。
申请人理由:申请人为避免受到人身损害而进行了正当防卫,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三合村酒厂门前菜地里,因工作进度快慢问题与第三人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被申请人对现场多人进行取证,证明双方故意殴打行为证据确凿,与申请人所诉的“正当防卫”毫无干系。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因干活进度快慢问题与第三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有现场十余人的证言可以证明,且绝大部分证言的表述基本一致,因此违法事实确凿无误。而申请人所述“正当防卫”的理由,虽有三合村委会提供证明,但由于事发之时村委会成员并不在现场,对现场的实际情形并不了解,且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社)行罚决字[2021]16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