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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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都**
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01807413226)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01807413226)。
申请人理由:因涉案路口没有黄灯,而是直接由绿灯变为红灯,属于设置不合理,因此导致违法行为出现。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5日12时51分,吉DTD283号出租车在沿辽河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建道口时,因闯红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因涉案路口为公铁交汇路口,为防止火车通过时发生意外,在有火车通过时,该路口信号灯由铁路道班工作人员控制,此时信号灯没有黄灯指示;在没有火车通过时,该路口信号灯为正常状态,红、黄、绿三色灯光依次显示。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应当随时对周边路面情况及交通信号进行观察,而申请人在途经涉案路口时,没有认真履行观察义务,在红灯亮起后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并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其主观过错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204001807413226)。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