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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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15号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辽源市商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2号)。
申请人称:该《答复书》所告知的内容不属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已如实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2]第002号),并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