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章):辽源市审计局 填报日期:
法定代表人 |
贺诗俊 |
职务 |
局长 |
联系电话 |
座机:3323300 手机:1390437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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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孙欣 |
职务 |
总审计师 |
联系电话 |
座机:3323377 手机:13843705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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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电话 |
(固定电话)3323305 |
传真号码 |
332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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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执法主体性质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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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法制机构:是 |
法制机构是否独立设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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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名称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332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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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人员 |
姓名 |
岗位与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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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林 |
法制科一级主任科员 |
手机:13843780596微信:13843780596 QQ:16818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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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冬 |
法制科副科长 |
手机:18243713707微信:18243713707 QQ:1059256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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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微信: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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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据 |
类别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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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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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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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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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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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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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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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辽源市审计局 填报日期:
序号 |
类别 |
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 |
制发机关 |
颁布时间 |
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
2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
国务院 |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3 |
行政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国务院 |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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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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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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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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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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