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22年3月4日
法定代表人 |
王兆卿 |
职务 |
局长 |
联系电话 |
座机:3323300 手机:1376603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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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唐晓莉 |
职务 |
总审计师 |
联系电话 |
座机:3323330 手机:13943795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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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电话 |
(固定电话)3323305 |
传真号码 |
332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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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执法主体性质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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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法制机构:是 |
法制机构是否独立设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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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名称 |
法制科 |
联系电话 |
332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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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人员 |
姓名 |
岗位与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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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林 |
法制科一级主任科员 |
手机:13843780596微信:13843780596 QQ:16818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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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冬 |
法制科科长 |
手机:18243713707微信:18243713707 QQ:1059256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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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美兰 |
法制科科员 |
手机:17767725976微信:17767725976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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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据 |
类别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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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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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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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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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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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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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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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3月4日
序号 |
执法项目 |
法律依据 |
1 |
其他(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2 |
其他(审计监督)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
3 |
其他(审计监督)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