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注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现象,是否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是否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二是关注交通补贴发放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有无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是否严格按照任职文件界定。公务人员是否有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是关注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情况。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按年初预算标准执行。为了有效监督各单位运行维护费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细化其各项支出: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避免个别单位“钻空子”,出现隐性消费。
四是关注取消车辆的处置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是否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审计部门应当发挥监督职能,全程参与车辆处置各环节,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五是关注司勤人员的安置情况。对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是否按照内部转岗、开辟新岗位、自谋职业等途径安置到位;对非在册司勤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关注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检查各单位违规使用机要车、应急车辆的行为;是否有以开私家车办事,以“租车”名义报销费用;是否有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