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规定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规定》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将会出现更多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同于招投标程序,这对工程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但并不意味着审计部门能放松监管,要从以下方面重点关注。一是由于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给了发包方更多的自由度,为了从源头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要求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二是要重点查看发包的程序是否合规,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三是要查看发包单位是否违背工程特性,随意提高发包条件;四是严查项目发包中是否存在挂靠、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