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审计监督
这一阶段,我国未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和形成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具有审计性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结合财政管理进行的。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一些地区的财政监督机构开始恢复。直到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恢复了财政监察司。
二、1978年之后审计监督制度的重新确立
1.第一阶段:(1978--1985)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继续由政府财政管理机关结合业务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现状,已经不能够适应需要。1982年12月,新颁布的《筅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施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并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规定,是中国审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揭开了中国审计发展的新篇章。1983年9月,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这可以说是新中国审计新的起点和隆重的奠基。全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普遍建立了审计机构。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设置、领导关系、任务、职权,以及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开展了对下级财政决算的审计、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企业财务审计等、基本初步打开了审计工作新局面。
2、第二阶段:(1985-1993)审计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稳步发展阶段。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成为以后一个时期审计查证和处理的重要依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在这一阶段,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不断扩大审计领域,审计重点逐步向财政、金融、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转移。
3.第三阶段:(1993--2002年)审计工作全面发展阶段。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法制运行的轨道,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这部《审计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立了审计机关的综合经济监督地位。审计机关关于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是审计立法的突破,对审计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95年7月19日,由当时的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l81号令,发布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此,预算执行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确定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4、第四阶段:(2002年以来)。这一阶段,是我国审计工作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这一时期,有几项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一是全面开展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监督的领域。二是积极开展了绩效审计,进一步深化了审计的内容。三是加快了审计信息化建设,革新了审计方法。
以上我们介绍了新中国审计发展的几个阶段。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审计事业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稚嫩到成熟,我们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各级审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