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批准级次 |
1 |
水资源费 |
缴入国库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10〕57号,财综〔2011〕19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吉省价工字〔2003〕34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304号,吉财非税〔2009〕291号,吉省价格〔2013〕304号 |
1、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⑴公共用水①各类学校、幼儿园1.86元/m3②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部队等3.00元/m3;⑵特业用水①基建:施工、建筑、装潢等4.5元/m3,餐饮、大众浴池(无包房)4.02元/m3,歌舞娱乐:中高档浴池(有包房)、游泳池、洗车8.40元/m3 2、取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工商业及其他0.50元/m3(2015年之前标准)0.60元/m3(2015年之后标准)、城镇公共用水0.40元/m3、纯净水0.80元/m3、特种行业用水2.00元/m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0.10元/m3;3、取用地表水:工商业及其他0.35元/m3、城镇公共用水0.20元/m3、水利发电企业0.008元/m3(2015年之前标准)0.002元/m3(2015年之后标准)、纯净水0.60元/m3、特种行业用水1.00元/m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0.10元/m3 |
国家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 |
缴入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吉水保字〔1995〕136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吉省价收〔2016〕99号,吉省价收〔2017〕119号 |
开垦荒地:能恢复植被0°~10°(含10°)0.3/平方米、10°~20°(含20°)0.4/平方米;修路:①0°~10°(含10°):能恢复植被0.3/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5/平方米②10°~20°(含20°):能恢复植被0.4/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6/平方米,③20°(含20°):能恢复植被0.5/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8/平方米;种植人参:①0°~10°(含10°):能恢复植被0.3/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6/平方米②10°~20°(含20°):能恢复植被0.4/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7/平方米,③20°(含20°):能恢复植被0.5/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9/平方米;建厂、开矿:①0°~10°(含10°):能恢复植被0.5/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7/平方米②10°~20°(含20°):能恢复植被0.6/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8平方米,③20°(含20°):能恢复植被0.7/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1.0/平方米;其他:①0°~10°(含10°):能恢复植被0.4/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6/平方米②10°~20°(含20°):能恢复植被0.5/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7/平方米,③20°(含20°):能恢复植被0.6/平方米、无法恢复植被0.9/平方米 |
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