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局务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二、会议内容
(一)传达需局务会议组成人员组织贯彻或了解的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定期通报调度全局性工作和局科室、单位的重要工作,听取各科室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会议召开
(一)局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确定。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安排其他人员替会。
(四)局务会议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为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在汇报工作和讨论发言时,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重点汇报上次会议部署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要全局或其他部门协作落实事项。
(五)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工作的推进办法和措施,简要总结前期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提出意见要求。
(六)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七)参加会议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泄密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因故缺席会议的,局办公室负责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四、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科室单位负责落实,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导致无法落实或无法全部完成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办公室负责督查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局长和其他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