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资联〔2020〕27号)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水事秩序,打击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市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整顿和规范全市水事秩序,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行刑衔接,提高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能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盗窃水资源、侵占河湖、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加强依法治水管水,努力达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目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
二、组织机构
由市水利局和市公安局成立“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全市专项执法行动,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钟亚辉 市水利局局长
刘志洲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贺 琨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福俊 市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孙洪力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谭文玉 市水利局水政法规科科长
程跃辉 市水利局水利综合管理科负责人
于大林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金 珂 市河道堤防管理站负责人
王丽莹 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负责人
王瑞伟 市水库管理中心主任
王维莉 市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人
袁新宇 项目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政法规科,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承担专项执法行动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专项执法行动的意见建议,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主 任: 谭文玉
副主任:金 珂、于大林
成 员:洪国强、刘美鑫、赖增铮、赵若涵
各县(市)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检查重点
以整顿和规范全市水事秩序为重点,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河湖管理、农村水利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和水库管理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资源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地源热泵违法取水、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或者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等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等行为。
(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重点查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等行为。
(三)河湖“清四乱”管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垃圾、柴草垛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围垦湖泊的;未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的;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的;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堤防及其护堤地范围葬坟等行为。
(四)非法采砂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或者超量进行开采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或经批准进行清淤疏浚后砂石料未经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的;采砂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行为。
(五)农村水利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饮用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经营等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启用灌区供水工程的;非法阻挠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的;侵占、损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破坏灌区渠道、建筑物、机电设备、电子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六)水土保持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未经审批在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七)水库管理方面。重点查处在城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的;向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气体)等废弃物的;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放火烧荒、破坏植被的;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活动的;未经批准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在库区进行电、炸、毒鱼等活动等行为。
(八)涉水违法犯罪方面。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绕越、干扰用水计量器具取水和擅自取用地下水等窃水构成犯罪的;在河道、滩涂、湖泊、堤坝、湿地等区域超采、滥采、盗采河砂构成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构成犯罪的;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以及各类妨害水利部门行政执法违法犯罪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0年10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建立组织机构。4月15日前,各县(区)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实施挂图作战,并于4月30日前将计划报送市水利局备案,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2.召开部署动员会。4月初,市水利局将会同公安机关召开“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动员会,对全市专项执法行动做动员,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县(区)水利部门要积极与辖区公安机关沟通,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
3.组织业务学习。4月中旬,市水利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工作人员监管能力。各县(区)水利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做好宣传报道。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
1.全面检查。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制定的专项活动实施计划认真开展排查和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项目或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认定违法事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存在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取证、鉴定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水利部门认真开展执法行动,联手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对妨害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水利部门移交各类涉水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严厉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专项督查。市水利局将会同市公安局组成督查组,对全市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并征询基层执法单位、管理相对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建议和意见。将同步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暗访,对发现重大问题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县(区),将开展定向督查,约谈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同志。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县(区)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执法检查成效。坚持制度建设与巩固活动成果相结合,会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巡查、联合调查、联合整治的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并梳理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件报送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市水利局将会同市公安局详细梳理汇总汇,将行动成果向全市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要求高,各县(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将“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执法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信息的统计汇总,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认真填报《“雷霆护水”专项执法行动月统计表》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二是要精心谋划,进一步严格执法监管。各县(区)水利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执法行动,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集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是要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水利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进一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参与度和认知度,以达到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的目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参与,为执法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集中宣传、门户网站发布、工作简报等形式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