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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水利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09:34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在水利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水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着提高,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的活力。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公开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公开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推进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应当主动出示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府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确公示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水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类别,制定我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完善行政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完善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完善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日常巡查、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1)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2)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按照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

          (3)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4.严格记录归档。积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加强对执法台帐等相关文件的归档保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决定做出之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水政法规科是我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审核主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执法监察业务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行业专家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行业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根据本部门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规审核。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规审核目录清单。同时,加强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证据是否清楚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参加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推行“三项制度”。

          2.做好摸底调查。将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统计完成,为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业务人员进行执法文书制作、执法现场记录等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行“三项制度”的能力,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执法培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组织实施。逐步按照新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总结并推广典型规范执法行为经验。

          (三)形成常态阶段

          通过对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补足短板,发挥优势,形成常态化有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推行好“三项制度”工作,强化水利行业规范,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水政监察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水行政执法队伍。

          3.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水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水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落实水政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健全水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4.争取经费保障。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工作经费需求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研究好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

          5.抓好宣传引导。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宣传报道,保障“三项制度”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引导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水利局“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钟亚辉  局长

          副组长:王士伟  副局长

          于福俊  副局长

          成  员:高丽阳  办公室主任

          谭文玉  水政法规科科长

          刘大业  规划计划科科长

          程跃辉  水利综合科负责人

          何志光  行政审批办负责人

          金  珂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

          于大林  水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王维莉  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人

          王丽莹 节水中心负责人

          崔晓薇  河道堤防管理站负责人

          李一维  防汛抗旱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水政法规科科长谭文玉兼任,负责 “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落实日常工作。

        (责任编辑:李兵兵)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