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各项部署,组织制订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二)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查处、监管,并按照规定处理;负贵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污染源现场和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及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排放情况的查处。
(三)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查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查处。
(四)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违法情况进行查处;承担市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五)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市辖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人大、政协生态环境提案议案的办理回复。承担市长公开电话、“12369”举报热线、局长接待日受理等工作。对环境污染案件、日常环境信访及国家、省、市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出警,现场应急处理,污染源调查,执行处理决定等各项工作。
(八)在市政府应急部门统一指挥下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负责应急期间系统内外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和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评价;承担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各应急单位的行动;负责应急信息接收和报告工作。
(九)负责对危险废物的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查处;对电子废物和进口废旧物资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放射性物质排放情况进行查处。
(十)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职责,对因开发土地、矿藏
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
(十一)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职责
(十二)承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
(十三)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
(十四)指导协调县级执法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五)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