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扩建6500吨明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世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扩建6500吨明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院内预留空地。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1条6500吨明胶生产线,配套建设罐区、仓库、办公楼、危险废物暂存间、燃气热风炉、污水处理设备等。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加强施工期建筑扬尘、粉尘污染防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禁止大风天气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2.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可能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要远离居民设置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值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禁止夜间晚22:00时-早6:00时施工。
3.运营期产生的胶原蛋白生产废水、骨粒脱脂废水、浸酸工序废水、预浸灰、浸灰、中和、水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棉饼过滤废水、离子交换树脂废水、膜过滤废水、蒸发灭菌工序废水、化验室废水、锅炉废水、洗棉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及生活污水等排入厂区扩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辽源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经污水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浸酸工序、浸碱工序、明胶破碎、胶原蛋白肽干燥、磷酸氢钙干燥、骨粒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生产工艺废气及盐酸罐区大、小呼吸废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有效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热风炉及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6.胶渣除尘粉尘、筛选废骨粒、骨粒脱骨废油脂、废明胶、废胶原蛋白肽、污水处理站污泥外售实现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布袋与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化验室废液等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要求。
7.建立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