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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05 15:47 信息来源:法制科

        案件名称

        赔偿义务人

        案件基本情况

        鉴定评估

        结果

        赔偿金

        (万元)

        修复费用

        (万元)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辽源市西安区长臣养殖户污染水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辽源市西安区长臣养殖户

        20064月,西安区丰收村二组村民赵某开始养殖经营,根据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包括公安机关、西安区农业农村局)影视证据表明,201897日、2018912日、20191013日、2020417日其所经营养殖场所向外环境排放养殖粪污,粪污直接排放至其养殖场旁边的水沟,最终进入东辽河。根据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养殖户2018年至今排放二十吨左右粪污。

        辽源市西安区长臣养殖户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76

         

        暂未使用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年初开始,为了节约成本,改变板材、成品清洗工艺,由原来的用抹布擦拭改为用水清洗,并将清洗废水通过车间的排水管线直接排入大梨树河。由于产品定单和生产工艺,平均35天排放一次废水,每次排放大约2吨左右。从2017年年初至2018723日,排放大约130余次。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排放废水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76

         

        暂未使用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2018712日,东丰县环境监测站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排放的粉尘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号点一期炼铁矿槽颗粒物超标排放。

        2018119日,东丰县环境监测站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炼钢转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超标排放。

        2020417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结果显示,炼钢3号转炉上料平台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59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查,监测结果显示,14m2竖炉本体下方、10m2竖炉本体下方、炼铁一期布料小车下方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8.35

         

        暂未使用

        (责任编辑:籍文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