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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3:41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应急安全法规科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源市卫生健康系统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经授权的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 

          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和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政府和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做为主要公开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由委网站管理科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查询卫生健康委机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辽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郭敬)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