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具体内容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是否保留此证明在承诺制清单 | 如不保留需详细说明原因 |
167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经营场所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信息共享 | 县区审批 | 保留 | |
168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信息共享 | 县区审批 | 保留 | |
169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部门核查 | 否 | 不适用建议调整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170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办公场地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部门核查 | 否 | 不适用建议调整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171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同意使用活动场地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申请人承诺 | 县区审批 | 保留 | |
172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部门核查 | 内部核查县区审批 | 否 | 不适用建议调整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173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等相关证明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部门核查 | 否 | 不适用建议调整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174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使用权证明 | 举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8号)其他职权第20项:委托下放各市(州)、县 (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 部门核查 | 否 | 不适用建议调整至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