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指导和参考。各县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市局负责协助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置;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指导。县负责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市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市局局长担任,市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和各县(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督办各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牵头,组长由办公室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办公室、综合科、财务科、法规科、稽查科等。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3.2 事件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分别由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组长由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食品化妆品稽查局、食品检测中心等。工作职责: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2.3.3 危害控制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分别由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组长由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食品化妆品稽查局、食品检测中心等。工作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食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3.4医疗救治组。由药品流通监督科牵头,其他科室、单位配合,负责协调各医疗单位对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治。
2.3.5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教育科牵头,组长由宣传教育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其他各组的牵头单位。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2.3.6 专家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从市局食品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3 监测预警、报告
各县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市局机关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
3.1.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批示;系统内上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市局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中心接到的食品安全举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1.2 上级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批示,由办公室按照文电运转程序报市局领导。相关科室、单位和县局,应按市局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3.1.3 办公室收到县报告或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可能形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市局领导同意后,转交办公室处理。属日常监管、执法范围的,转相关科室办理。
3.1.4 市局食品药品举报中心接到食品安全举报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除按原有渠道办理外,同时抄送办公室。
3.1.5 市局各相关科室在组织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迅速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办公室。
3.1.6 市局办公室对于上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向市局领导提出应对工作建议,并按市局领导批示要求抓好督促落实。
3.2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2.1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2.2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2.3 市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局应急管理处通报的舆情信息,并报告市局领导,通报相关科室。组织对涉及本市的较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会同相关科室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3.2.4 市局办公室组织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一)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二)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三)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四)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3.2.5 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不同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领导的同时,转请相关科室、单位核查处理。
(1)对于蓝色警示信息,办公室报市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相关科室或县监管部门,提请有关单位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黄色警示信息,办公室报市局领导的同时,转请市局相关科室或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相关科室或县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完毕后,按工作程序将结果报办公室。
(3)对于橙色警示信息,办公室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市局领导,并协助市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县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工作。市局相关科室、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每天将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每天向市局领导汇总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派人参与相关科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提请市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4)对于红色警示信息,参照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办公室报请市局领导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市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县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应对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3.2.6 市局办公室根据舆情信息的具体情况对警示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报市局领导。情况发生变化或市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根据情况变化、事态发展趋势或领导批示,对警示级别作相应调整。
3.2.7 市局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核查、应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市局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和热点舆情信息应对工作的批示,各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办公室。
3.2.8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县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3 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基层食药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8)外阜或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县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市局在接到报告后,对于一般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局报告,并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也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局。
3.3.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次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续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重大、较大、一般安全事故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报送。
3.3.4 报告方式
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Ⅲ级趋势时,市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进行会商,并提出建议上报市局领导,经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辽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工作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派出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的调查组,分赴事发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协调市卫计委派出市级医疗队伍,赶赴事发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5)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相关县监管部门于每日15:00时前将工作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视应急响应级别,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应急专报》报送有关领导。
(6)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由食品生产监管科或食品流通监管科或餐饮服务监管科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的危害控制组和事件调查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①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生产监管科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监督、指导事发地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②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流通监管科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监督、指导事发地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③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容器,进行现场采样取证;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卫生等,查找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综合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并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7)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8)新闻宣传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4.3 检测分析评估
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 信息发布
4.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5.2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国家局统一发布;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局统一发布。
4.5.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善后与总结
5.1 善后
事发地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事件重大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应请公安部门同期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食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6.1 宣传、培训
各县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2 演练
县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6.3 后勤保障
各县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县、各部门相关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各县、各部门应急值守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 县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市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 政府启动 Ⅱ级响应 |
较大 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 政府启动 Ⅲ级响应 |
一般 食品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 政府启动 Ⅳ级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