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4月7日印发的《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辽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
1.5 事件分级与分级应对
1.6 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区及县区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与评估
6 支持与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支持
6.3 物资装备
6.4 科技支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规划与编制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8 附则
8.1 宣传和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8.3 实施与监管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辽源”建设。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思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辽源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县区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按照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应对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
1.4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及我市实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4.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如:台风、暴雨、暴雪、冰雹、大风、沙尘、龙卷风、大雾、高温、低温、冻雨、霜冻、寒潮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域灾害(水库、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火灾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网络事故、供水突发事件、燃气事故、供热事故等)、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4.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事件分级与分级应对
1.5.1 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2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应对,后续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市、县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涉及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提请各自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6 响应分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其中,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市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视情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区应急响应级别由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做好衔接。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操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县区政府和驻市有关中省直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村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高领导机关,不断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风险防控、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考核与评估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相应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构成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有关部门(机构)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2.1.3 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1.4 市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可以设立市现场指挥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亦可依据县区党委政府请求、市相关部门建议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市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或由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市直相关部门、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有关单位人员等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市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市现场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派出机构,直接对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市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如果先期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已经派出市工作指导组,则市工作指导组并入市现场指挥部。县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 县区及县区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2.1 领导机构
县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专项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
相邻的县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3 工作机构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党委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视情可以设立由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中省直单位和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要及时更新、补充,动态调整。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各级政府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城乡建设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限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准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等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
(2)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
(3)基层组织机构应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风险隐患全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准备。
(4)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要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家牵头部门分类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难以确定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2.2.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有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2.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有关方面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加强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5)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有关方面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2.2.4 调整、解除预警。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紧急救助电话和12345等公共服务电话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涉及有关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抄送省应急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同时抄送省公安厅。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等方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或配合救治病人,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事涉县区政府和市外事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配合国家、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配合国家和省派遣有关人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设立指定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
当国家前方指挥部(工作组)、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隔离和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事件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重要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4.4.4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时,各级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当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程序上报国务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救援救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共同承担。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需要省政府援助的,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5.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统筹指导下,以县区政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县区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5.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以及市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由有关机构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或有关机构依职责决定提级调查。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支持与保障
6.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市、县区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区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政府要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6.2 财力支持
(1)县区、乡镇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县区,市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和方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拔、统一配送,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编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类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协调衔接。
(2)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科技支撑
(1)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关键核心、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等。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7.1 预案规划与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
(2)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本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在起草阶段及时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按程序送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由牵头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级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在起草阶段及时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按程序送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5)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留存必要的影音资料。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检查。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3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2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中省直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市应急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7日印发的《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市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