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市标图案以“辽”字为主创元素,用狂草手法演变出“旭日初升、祥龙飞天、神鹿跳跃、辽水奔腾”的形态造型,巧妙蕴含了龙山、辽水、鹿乡等辽源元素,寓意辽源充满活力、充满希望、蒸蒸日上,充分体现了“皇家鹿苑”、“东辽河畔明珠”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城市魅力,展现出辽源人豪迈大气,敢为人先,创新发展,勇于开拓,阔步迈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整个市标简洁明快、动感十足、色彩标准采用红黄绿蓝渐变成五彩图腾,分别代表“五城辽源”,勾勒出辽源天蓝、日丽、水碧、山青的美丽画卷。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府文件>>辽府明电
        打印


         等级辽府明电〔2022〕1号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辽源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系列政策举措,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延续各项纾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

          (一)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申报缴税时,帮助纳税人准确申报,确保纳税人申报即享受,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快享。(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等)

          (二)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1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等)

          (四)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此项政策。(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区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等)

          (五)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银行落实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降低我市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2022年筹措安排市级消费券奖补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开展节庆促销、发票抽奖等消费券促销活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产生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移出流程,缩减信用修复时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在复工复产期间严格落实城市管理执法“首违不罚”制度,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免予处罚。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将群众关切、日常多发、重点领域、矛盾突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清单,进一步扩充不予处罚的事项种类,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助力批零住餐行业保稳促优

          (十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批零住餐企业定期免费开展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可给予补贴支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批零住餐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提供融资征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市金融办、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2022年,在城市社区建设3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餐饮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酒店、旅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住宿人员除要求扫码、测温、实名登记外,取消其他限制措施。(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动商贸企业实现正常经营,鼓励商贸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同时,简化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手续,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居民服务业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方便居民消费。(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体和旅游行业稳步增长

          (二十五)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旅局、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文化企业及自驾游、中医药康养旅游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旅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议、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市文旅局、市总工会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体和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主动让利。(市文旅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市文旅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助推交通运输业提质增效

          (三十)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11号等)

          (三十一)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将继续帮助企业按照既定标准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并协调购置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资产。(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农村客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公用停车场充电桩建设,鼓励减免新能源出租汽车承包费,切实减轻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国网辽源供电公司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利用油价补贴退坡资金建立交通行业智能化调度及运营管理系统。对实施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的线路所在企业给予奖补,其中对许可未到期的客运班线提前完成公交化改造的企业和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企业,适当增加奖补额度。(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八)2022年计划筹集50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5900户住房租赁补贴,城镇“双困”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辽源户籍农民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的(住房应当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不包含别墅和保障性住房),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全额补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辽源市户籍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以个人名义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结合实际,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推进非住宅房屋去库存。个人购买新建商业房屋(含棚改新建商业房屋),2019年12月30日前取得预售许可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全额补贴。购房人购买的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车库)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于房屋相同的税率。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房屋租赁、交易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等)

          六、扩大金融供给服务作用

          (四十二)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服务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用现有专项资金,对零售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鼓励金融机构打破内部条线限制,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从企业账户、理财、结算、融资到员工个人理财、结算、信贷、福利、保险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四)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吉企银通”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融资。(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等大宗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消费信贷需求。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提升线上支付水平,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辽源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鼓励金融机构对新评定的年度省级优秀服务业企业,提高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四十七)推进平台经济商事登记便利化,允许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登记经营场所。探索开展集群注册、住所登记承诺制等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政务事项,围绕网约车、旅游民宿、互联网医院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完善行业准入、运行监管、仲裁调解等政策保障措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经济主体均可以从事平台经济相关活动。(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完善数字产业基础设施,积极融入省新基建重大工程,布局5G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和支撑系统的升级改造。(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通信办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立“政企研用金介”协同联动机制,构建全链条、全程化科技服务和中介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成果展示基地。做好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应用,探索搭建辽源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展示科技成果基本信息,为中介机构、成果持有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提供信息发布、检索和统计分析服务。(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贯彻《吉林省发展直播电商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总体部署,以东北袜业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发展我市电商直播网点,重点打造辽源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培育壮大一批直播及产品供应链企业。持续优化农村电商布局,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农村电商服务站47个,基本实现县、乡(镇)、村三级公共服务全覆盖。(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净化网约车市场环境。(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确保政策全面落地实施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加强沟通配合,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执行落实,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五十四)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宣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利用多种方式,扩大政策知晓度,推广政策事项办理途径和方法,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五十五)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