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排放指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车、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一环路(含)以内部分区域、一环路以外部分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一环路内部分是指:泰安大路—福民大街—福镇大路—辽河大路—安宁大路—泰安大路为边界所围的区域、滨河南路—向阳大路—益阳街为边界所围的区域;一环路以外部分区域是指:仙园路—仙泰街—泰安大路—人民大街为边界所围的区域、建阳路—人民大街—连阳路—向阳大路为边界所围的区域。
三、凡在我市禁用区域范围内(包括禁用区域内的施工工地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限值标准。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约束。
五、本通告所划定禁行区,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敏感目标保护需求、城市发展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变动适时以重新发布通告的方式进行调整。
六、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执法、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用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