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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78号

        发布时间:2015-04-10 09:25 信息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现就加强“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工作。

          二、对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的生产矿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14年6月底仍未完成建设完善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三、停产整顿矿井复产验收时,应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作为验收条件,没有完成的一律不得通过复产验收。

          四、新建矿井和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要将“六大系统”纳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之中,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矿井设计审批、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未设计和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五、要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健全“六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六大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同时,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中发挥作用。

          六、请各省(区、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牵头部门,于每季度末(30日前)将本地区“六大系统”完成情况和监管监察执法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责任编辑:安监局)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