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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 09:28 信息来源: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煤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创新煤矿安全监管方式方法,保证煤矿监管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煤矿各类事故发生,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于第三季度对产煤市(州)、县(市、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8号)的进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2015“夏季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5〕7号)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对吉煤集团江源煤业集中隐患排查整改要求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和煤矿井下“四化融合”、“五个全覆盖”管理规定以及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检查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5〕1号)的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8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和《吉林省煤矿防治瓦斯和防治水“双十条”红线》(吉安委〔2014〕11号)的落实情况。

          (六)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情况。监管执法计划批准和备案制度、执法流程、执法实体和程序、执法过程是否完善、合法。

          (七)煤炭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5年8月—9月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进行自查。8月10日前,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煤集团对督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 现场督查。8月中旬—9月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组成督查组,对产煤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进行检查,每个地区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督查组听取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情况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督查对象的有关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情况。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档案、执法文书、隐患排查有关记录等资料。

          (三)实地抽查。根据督查需要,突出重点,抽查县(市区)1-2个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抽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四)形成报告。督查组对各地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要认识到,这次督查,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的一次检验,也是提高监管和执法能力的一次检验,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抓落实的一次检验。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汇报有关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有关制度、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三)参加督查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此次督查由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炭发展规划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

          联系人:高晓峰 联系电话(传真):0431-85090091

        (责任编辑:安监局)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