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闭

        市政府工作部门

        县区、开发区

        东丰县 东辽县 龙山区 西安区 经济开发区
        当前位置: 首页>>应急管理>>煤矿监管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第二轮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 09:30 信息来源: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全省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培训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省局决定,从8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第二轮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培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员工安全操作技能,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一线,切实增强巡回驻矿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煤矿企业防灾、减灾、抗灾能力。

          二、培训时间

          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三、培训内容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三)《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煤安监管应急〔2015〕25号);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六)煤矿企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四、培训方式

          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开展安全培训采取大矿驻矿培训和小矿集中培训相结合,按照“不漏点”、“全覆盖”的方式进行,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培训对象

          煤矿专家巡回驻矿培训的对象为生产建设矿井采煤掘进一线工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岗位人员。

          六、专家遴选

          由各市(州)根据上一轮培训中专家讲课效果和企业的评价,研究确定第二轮专家名单。为进一步提高此轮巡回培训质量,省局拟在第二轮专家巡回驻矿培训开始之前,举办巡回驻矿专家业务能力提升班,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授课。

          七、培训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指导。省局成立四个协调指导组(见附件1),分片负责培训事宜。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落实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去抓,指派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矿井瓦斯和水害及其他灾害的特点“量身定做”授课内容。讲授煤矿企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专家要结合所培训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培训教案。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必须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令)作为重点学习内容。

          (三)做好培训组织工作。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情况,科学设定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本年度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本年度至少参加二次培训。

          (四)严格巡回驻矿培训纪律。驻矿培训专家严禁收取培训企业及市(州)、县(市、区)等相关单位的任何费用。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轮培训专家人员名单及培训计划于8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瓦斯防治办公室。

        (责任编辑:安监局)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