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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9 09:40 信息来源: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梅河口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有关突出危险性鉴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11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对症下药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6〕4号),现就做好我省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保障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对症下药精准发力全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坚持高起点、严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国内权威鉴定机构对全省高瓦斯矿井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摸清全省高瓦斯矿井现状,对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按照有关防突规定制定并评估防突措施,对症下药,超前预防,全面提升我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去产能工作,利用两年时间(2016年至2017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国内鉴定机构对全省复工复产的15万吨及以上的高瓦斯矿井,逐一进行一次突出危险性鉴定。根据全省煤矿复工复产情况,2016年,安排辽源矿业集团西安煤业公司六区、龙家堡煤矿、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矿、板石煤矿、通化矿业集团江源煤业公司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2017年,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送其他复工复产的高瓦斯矿井名单,省局统一安排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2017年以后复工复产的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鉴定机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二)签署鉴定协议。由省安全监管局与鉴定机构签订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三)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必须详细了解被鉴定矿井瓦斯地质和开拓开采情况,结合矿井现场实际,深入研究被鉴定矿井煤层煤质、构造影响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以及煤层连续稳定程度,科学界定地质单元,准确划分鉴定范围、区域,制定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审定,并报市(州)安全监管局。

          (四)鉴定工作实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鉴定方案,依据规定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结束后,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配齐配强人员,落实责任分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搞好鉴定对接。煤矿企业负责提供突出危险性鉴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详细、准确,由技术矿长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按审定后的鉴定方案,严肃认真,科学严谨地完成鉴定工作。

          (三)强化专家督导。聘请省安监局专家库专家李连发、梁友谊、王成利组成专家督导组,由李连发任组长,全过程跟踪督导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督促整改,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科学运用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要精准编制鉴定报告,严禁出现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报送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县(市、区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以正式文件公布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矿井,由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防突措施,聘请国内权威专家对防突技术措施进行评估论证。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局将组织专家对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要求,严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品。煤矿企业对鉴定工作提供的基础数据、图纸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技术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杜绝人情关系,不得与企业串通,造假数据,出假报告。因鉴定机构不负责,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进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鉴定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安监局)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