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煤县(区)安全监管局:
按照《辽源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辽源市煤矿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按照《辽源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职能和人员数量,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及时调整完善。在具体执法检查上,以人员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有关专家等方式作为技术支撑。
第二条 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录入的煤矿企业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遵循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名录库信息系统自动标注煤矿企业被抽查状态。
第三条 编制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规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第四条 根据需要选择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所在区域、企业性质、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执法检查。对煤矿企业复产复工期间、事故多发季节、国家和省内重要活动以及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应当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实行“双随机”抽查。
第五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明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履行随机抽查实施程序,融合“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在履行随机抽查实施程序之后,将“四不两直”检查方式融合其中,既做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又做到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确保抽查检查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参与随机抽查的专家,原则上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分专业类别抽取,但不得选用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本地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或者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者上级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
第八条 及时公开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运用“双随机”方式选定被检查对象后,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公开被检查对象名单,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第九条 依法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清单》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抽查事项,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检查结束,执法人员应当分析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总结,梳理形成隐患和问题清单,跟踪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执法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抽取、篡改和销毁档案和卷宗材料。
第十条 公开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管执法人员要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