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辽源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4〕28号,以下简称《分配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
(一)原廉租房保障家庭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社区组织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和《分配办法》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面向社会公示,出具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原按份共有产权个人份额持有人去世,合法继承人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申请人应为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个人份额的继承人。
(三)离婚家庭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申请人应为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认的按份共有产权个人份额的所有人。
申请人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廉租房购买合同》、购房交款收据、身份证明等,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国有产权份额转让资金。然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转让价格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价格有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先购买共有产权国有产权份额。
四、资金管理、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按照廉租住房所在小区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税费缴纳、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取得和出售房屋产权过程中承担的税费,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性质以开发建设单位首次登记确定的“权利性质”为准。开发建设单位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权利性质”标注土地“划拨”的为有限产权,购买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次转让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权利性质”标注“出让”的为全部产权。
六、其他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指导意见》和《分配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吴 波 副市长
副组长:张凤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魁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李 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海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曰峰 市税务局三级调研员
梁金星 龙山区副区长
薛 军 西安区副区长
朱玉楼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宝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推进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宝君(兼),具体负责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协调、组织、推进落实和情况调度、汇总上报等方面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辽源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