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府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问题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几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征地拆迁政策的调整变化,从实际出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指导、规范和推动了全市的房屋征收工作,为城市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提供了政策支撑。房屋征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仍存在履行程序不规范、征收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因此,修订本《办法》,依法规范市区级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在《办法》修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可操作性,并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一是深入两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并与一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的座谈交流。二是在此基础上,围绕各区反馈的实际问题与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同时借鉴其他地市作法,经全面梳理和反复研究,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
原《办法》共7章46条,此次修订聚焦破解征拆难题、突出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征收成本这一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和堵塞漏洞这一主线,在结构和内容上对原《办法》中规定不够全面、明确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修订后共为10章77条,较之原《办法》增加了3章31条。增幅较大,对基层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有针对性的规定;层次更清楚、责任更明晰,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评估、拆违、补偿、奖励与补助、补偿协议、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10个方面内容,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坚持了政策的严肃性、做到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龙山、西安两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规定了其他各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职能与责任;征收与补偿程序、暂停办理不当增加征收与补偿费用行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二)严格了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具备条件,明确了评估人员数量、评估流程与职责,规范了评估行为,对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
(三)确定了对违建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及司法保障的主体责任部门,明确了举报监管工作机制,并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做出了严肃追责处理规定。
(四)增加了房照验证确认程序、房证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处理方法和不具备原地房屋产权调换、需采取异地安置给予地段差价补偿的条款,调整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额度,并重点在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在认定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效解决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操作规范。
(五)重点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做出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同时采取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的方式,解决无能力扩大房屋面积款的特困户和低保户面临的实际问题。
(六)增加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暗中阻挠房屋征收进度,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一律不予补偿,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