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辽源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的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采取调剂棚改空置房源、改建和新建等多种方式来筹集房源,政府给予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政府指导价格,聚焦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住房民生属性,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格局,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
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21]8号)
《实施意见》共6条,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实施原则与总体目标;第二条规范了保障范围与标准;第三条提供了房源筹集方式;第四条细化了各类政策支持;第五条为明确了责任分工;第六条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了责任分工。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区域划分,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二)清晰了保障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保障的范围和条件、保障方式和受理程序、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以及保障退出机制。
(三)突出了特定群体保障政策。《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总之,《实施意见》立足于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整体需要,是一个以民生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规范性文件,将为我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供操作指南,将会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