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7〕423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2017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辽府〔2017〕1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农用地2.0474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099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465公顷,用于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