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辽源市2017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7]423号
3、批准时间:2017年10月29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集体旱田2.0474公顷,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集体建设用地0.0991公顷,共计2.1465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四级区片地价。
土地补偿费:耕地40元/㎡×20%,建设用地1.30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40元/㎡×80%。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充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黑牛村和大寿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地通知书》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