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7]423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集体土地2.0474公顷和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集体土地0.0991公顷。依法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7年10月29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7]423号)文件批复,该批次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集体旱田2.0474公顷;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空闲宅基地0.0991公顷,共计2.1465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四级区片地价。
土地补偿费:耕地四级区片地价2.0474公顷×40万元/公顷×20%,空闲宅基地0.0991公顷×1.30万元/公顷×4倍,共计16.8945万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四级区片地价2.0474公顷×40万元/公顷×80%,共计65.5168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82.4113万元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安置补助费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8日
附件:一书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