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7]533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2.0443公顷,依法用于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7年12月22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7]533号)文件批复,该项目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2.0443公顷(其中耕地1.8483公顷、农村宅基地0.1960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一级区片地价。
土地补偿费:耕地一级区片地价1.8483公顷×120万元/公顷×20%,农村宅基地0.1960公顷×1.30万元/公顷×4倍,共计45.3784万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一级区片地价1.8483公顷×120万元/公顷×80%,计177.4368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222.8152万元。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2日
附件:一书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