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 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3)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制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4)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0年12月28日